【特訊】澳門崇新文化協會會長孫榮光、副會長楊應源、理事長杜燦榮、副理事長陳綺薇、副監事長鄭祖榮、常務理事陳志榮、何成德、譚五花一行八人,六月十日下午三時訪問房屋局,由宣傳及推廣處處長朱艷馨、房屋監管處處長伍祿梅、樓宇組織支援處處長李淑貞、房屋分配處職務主管陳君傑等接待,雙方並進行了詳細的會談。
會後會長孫榮光表示經屋法律草案在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討論,內容近期受到社會熱烈討論,因此到訪房屋局向該局提交建議書,理事長杜燦榮表示該會向房屋局提交七項建議:
一、申請人購買經屋前五年不得在澳門擁有物業,但上樓後可否購買私人物業,應否退回經屋,該會認為可參考香港居屋的規範方法。
二、收入上下限及資產淨值,該會認為一人家團上限為二萬元,資產淨值上限為四十八萬元。二人家團上限為四萬元,資產淨值上限為九十六萬元。
三、超過上限是為夾心階層,將經屋分為兩條隊,每年建造的經屋,四分三分配給符合規定的市民,四分一分配給夾心階層的市民。既簡化行政費用,又能幫助無力買私人樓宇的市民。
四、禁售期十六年,期滿持有人向政府補地價後可自由賣買,經屋是政府房屋政策的一環,透過經濟支付購買的個人物業,並視只有一次購買經屋機會,經屋法草案文本開宗明義說明設立經屋的目的是紓緩及協助有實際需要的居民解戶住房問題,同時是促進發展符合本澳市民實際需要及購買力的房屋供應,這一點清楚說明經屋並非福利政策,其最終目的是「紓緩」及「協助」。該會認為經屋訂價是建造成本加百分之十利潤「撥入社會保障基金」連同當下計算的土地成本「持有人出售時向政府合理補償的地價」作為訂價,容許補地價的經屋在市場自由賣買,但基於善用公共土地資源,當局可在法案中加入條文,規定經居轉售必須賣給澳門居民,經屋過了禁售期轉入私人市場,是鄰近地區普遍做法。禁售期內,只准售回房屋局,由房屋局再出售與輪候的市民。
五、若經屋只能售與政府,涉及龐大的行政費用,包括保養、維修,管理二手經屋銷售等一系列事務,對政府來說是一個永無止境的沉重負擔。換個角度來說,經濟滑波,樓價下跌,市民都將經屋售與政府,財政上政府負擔起嗎?
六、經濟房屋一般項目申請表之申請項目,允許增加或刪減群體成員,但法例指若撤出之成員為群體之代表,則整個群體從競投中除名,該會認為並不合理,對其他群體成員有不公平之現象,應由群體成員中另選代表方為合理。
七、如何規範大廈管理業,該會認為房屋局應與身份證明局溝通,一座分層大廈只准立案成一個大廈管理委員會,香港稱「業主立案法團」,在法律層面上解決一廈兩管的問題。當小業主出現爭議,理應在大廈管理委員會內一戶一票,處理出現爭議的事項,並不是成立另一個管理委員會,互相爭奪大廈的物業管理權。當大廈落成入伙,由大業主「發展商」委派物業管理公司,三年後將僱用物業管理公司的權限交還「大廈管理委員會」,大業主持有未出售的單位,並無投票權,實際擁有大廈管理權應該是小業主。
摘自<華僑報>2011 年 6 月 12 日